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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和客运运营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4/9/24 23:43:5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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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租赁和客运运营的区别
                      ----私人租车被叫停是乎是政策解读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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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车行业在国内还算新兴行业,近几年在政策推动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下,租车公司快速增长,但大多数租车公司是没有地方政府规定的运营资质,租车和运营其实是两个概念,就象租房给房客收取房租是租房,如果拿房间开设宾馆收费属运营,可是近期各地方政府上海、北京连续宣布打击私家车非法运营,这没有错.可是私人租车被叫停,是乎有点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味道.如果这一规定的实施对中小租车企业无疑是灭顶之灾了,这可能是有人对政策解读失误,而产生的误导了.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现在很多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经常不一致,此不一致,比较多的表现为房屋租赁和机动车租赁。机动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在机动车租赁合同中,合同主体为出租方和承租方;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为不同的主体,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

   近期,北京市交通委出台了《关于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运营提供便利的通知》,通知规定:严禁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企业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并且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必须将“租赁经营”与“客运运营”分离。对此,上海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回应指出,上海市8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和《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已明确指出将对“租车信息服务商”进行严格管理,私家车严禁进入运营市场,而租车信息服务商必须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驾驶员和车辆的信息,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营运资格的认定后,方可进行合法运营。
    
    一时间,各中小租车公司惶恐不安,就象看到租车行业的末日一样,大多数中小租车公司是没有地方政府规定的运营资质,其实各地方政府的相关通知\规定\及办法的发布,仔细研读后其实阐明的是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必须将“租赁经营”与“客运运营”分离。而不是被误传的无营运资质车辆和私人租车被叫停.
  
   私人租车被叫停,是否有法律依据,我们看看国家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体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马克思主义政法经济学讲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含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是劳动工具,生产关系的核心要素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法律表现就是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的根本宗旨就是维护这个经济制度,故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
 
   所有权是定夺有体物归属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生产关系的第一要素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所有权就是确定财产归谁所有的权利。所有权人享有所有权,就可以完全地支配所有物。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全面支配所有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回顾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该说社会上不少人对所有权概念领会不全面。民法通则的定义确实也容易使人简单认为所有权就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反过来又被一些人推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就是所有权。其实不然,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对所有权的规定,是从某一角度给所有权下定义,是说所有人在自己占有的情况下,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这仅阐述的是所有权的一个侧面,决非所有权的全部内容。所有权的内涵非常丰富,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表现。物在静态时,所有权确定物的归属。物在动态时,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物被出资组建公司后,所有权变作股权。物遭侵害,所有权又化作物上请求权。因此,不能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看作是所有权的唯一内容。更不能倒推,认为凡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就是所有权。在公司制度下,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能由此推出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的结论。公司的所有权属于股东,股权就是所有权在公司中的体现。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能不能与所有权分离?在所有权权能中,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能够与所有权分离,占有、使用、收益人不一定就是所有人。处分权能能不能与所有权分离,得视不同情况。在出租、借用等情形下,处分权能不与所有权分离,只有所有权人才能对财产进行处分,承租人、借用人不能处分该物。在公司制度下,处分权能在一定范围内与所有权分离,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处分公司财产。处分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能。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人动产与不动产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终止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将租赁物交由他人使用收益、收取租金的人,为出租人。支付租金、使用收益租赁物的人,为承租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租赁物。租赁物指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含无体物。租赁物具有返还原物性,供消费的种类物不为租赁的标的物。
租赁合同通常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可约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修缮、租赁期间、租金数额和交纳方式、押金等内容。
     
   押金,又称押租、押租金,是承租人对租赁合同的担保。租赁合同成立时,为了确保租赁物的返还和租金的支付,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预收押金。押金多是金钱,也可以是其它财物。这种担保方式可见于公园游船、照相机等方面的租赁。承租人履行了租赁义务,出租人应当返还押金,返还押金不支付利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租金和损害赔偿费用从押金中扣除。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是不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经出租人阻止仍不改正的。二是故意毁损租赁物的。三是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租赁物的。四是迟延交纳租金,经催告仍不交纳的。
     
    租赁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因过错未受领租赁物的,在租赁物滞留期间,应当承担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
     
    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
     
    承租人应当爱护租赁物,按照约定以及租赁物的性质正确使用租赁物,并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正常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承租人因过错未返还租赁物的,在租赁物滞留期间,不发生租金给付关系,而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上物权法明确解读了个人动产不动产租赁的合法性,租赁和运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租赁企业合法经营租赁业务,在未取得运营许可之前别去涉及运营业务就大可不必为所谓的政策出台而担忧了,合法经营,服务于上海的交通事业.